郭元鹏
在六年时间里,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教育局要求学校统一从淮南市新华书店征订教科书等学习资料,以“宣传推广费”的名义账外收受新华书店回扣523924元,被当地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法制晚报》)以“单位受贿”判决,这是法律的前行。可是也有遗憾,因为这种判决处罚的只是单位,“单位受贿”犯错的不是单位,而是单位里的人,有决策权力的人,如果真想终结“单位受贿”,就应该同时处罚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