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0月30日电(记者屈凌燕)记者30日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浙江省工商部门对全省供用水、电、气企业格式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共审查供水、电、气企业816家,检查合同1122份,其中发现“问题”合同258份、不公平格式条款650条。
这些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存在5大“陷阱”,包括扩大企业自身权利、免除企业自身责任、排除企业客户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如在某《供水合同》约定:“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他人转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
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只有在盗用公共供水的、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供水人不具有私自停止供水的权利。因此,在合同格式条款中如此规定,涉嫌单方面扩大了供水人的权利,不符合法律要求,违反了合同公平原则。
浙江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沈晓萍表示,目前虽然大部分供用水、电、气企业会对“霸王条款”进行修改,但也不排除个别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存在合同违法行为。因此特别提醒消费者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定要对上述合同中存在的5大共性“陷阱”多留个心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针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工商部门已约谈相关企业,对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不及时整改、消极应付、备而不用、用而不备、擅自修改合同文本、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同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