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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不满被解雇 无理拦车遭赔偿
2015-10-29 07:32:24
 

  ■以案说法

  韦 华 韦益万

  【案情】田东县杨某不满被解雇而阻挠雇主营运,导致雇主覃某租用的水泥散装车被迫停放在水泥公司长达20天。不久前,田东县法院审理这起财产侵权纠纷案,依法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杨某赔偿覃某经济损失9000元。

  2013年1月起,覃某租用一辆水泥罐车经营水泥运输,每月租金1.35万元。覃某雇杨某驾驶水泥罐车。同年6月,覃某将罐车司机换成自己的堂弟。杨某十分不满。同年7月1日,覃某堂弟驾驶罐车满载水泥从一家水泥公司出来,被杨某挡住去路。覃某堂弟无奈,只好把车辆停放在水泥公司的停车场。两天后,堂弟回到水泥公司欲将罐车开走,又遭到杨某阻挠。同年7月13日,覃某安排另一辆车去转运这辆车上的水泥,再次遭到杨某百般干扰,转运未成功。7月19日,在水泥公司相关人员协调下,这辆水泥罐车才得以驶离。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覃某向田东县法院起诉。

  【审理】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与覃某发生雇佣纠纷后,杨某多次阻挠覃某雇请的司机正常工作,导致罐车停运20天,给覃某造成经济损失,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覃某无法证实自己的营运损失,因此其经济损失为租赁罐车20天的租金损失。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法院宣判后,覃某、杨某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点评】本案中,即便杨某是覃某雇佣的司机,覃某在此期间另行安排他人驾车前去装运水泥,杨某也无权阻挠和干涉,他只能要求覃某按约定支付其劳务报酬。覃某解雇杨某后,即使存在纠纷,杨某也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杨某阻挠覃某安排的司机驾驶装运水泥的车辆离开水泥公司,属于故意非法干涉覃某的营运行为,由此导致覃某无法使用租赁车辆但又必须按租赁合同支付相应的费用。这笔费用即为覃某的经济损失。因此,杨某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覃某的损失。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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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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