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推进战略环评需要法制保障
要想全面深入推进战略环评工作,就必须加快立法工作。首先要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明确战略环评的法律地位、实施情形、相关程序及责任追究等。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战略环境评价项目27日在北京启动。环保部将根据严守空间红线、总量红线、准入红线——“三条铁线”的要求,启动对京津冀等三大地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
一般来说,战略环评是指国家和地方在制定政策、规划、立法、国民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之前,对拟议中的人为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研究、预测和估计,论证拟议活动的环境可行性,为产业结构调整、工农业布局和环境保护、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它往往是对一个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评是针对项目环评的缺陷而提出的。项目环评虽然在控制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不足也非常明显:单独审批的项目没有考虑一个区域的整体环境状况和生态承受能力,不同项目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缺乏统筹考虑,甚至出现“你治污,我排污”的现象。因此,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欧美一些国家就启动规划环评,80年代初期,又将环评提高到政策层次。许多国家甚至通过立法,要求开展战略环评。比如,加拿大在1990年以《内阁指令》的形式,要求政府各部门在战略层次考虑环境因素,进行严格的环评。欧盟于2001年正式通过并发布了“规划与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要求全体成员国开展战略环评。实践证明,战略环评是从决策源头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防范环境风险,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国也已初步启动了战略环评工作。比如,环保部曾组织开展了五大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评试点,系统评估了五大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可能带来的中长期生态环境影响和风险,提出了重点产业优化发展调控建议和环境保护战略对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重庆三峡库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大渡河流域水电梯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从总体上看,我国战略环评仍处于初级阶段,战略环评很少能在决策链的前端实现早期介入,还很少能够使生态文明理念变为实实在在的绿色产业规划、城市规划、流域与区域规划。
战略环评工作滞后,有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理念滞后的原因,更有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的原因。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相关法规只是将部分规划纳入了环评范围,并没有明确重大经济政策甚至立法前的环评制度,没有在法律上将战略环评置于决策链的最前端。同时,法律和相关法规也缺乏对战略环评程序的科学规定,缺少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因此,要想全面深入推进战略环评工作,就必须加快立法工作。其中,首先要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明确战略环评的法律地位、实施情形、相关程序及责任追究等。同时,也要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进行完善,进一步细化公众参与机制、部门责任等。相应地,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也要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战略环评的相关内容。只有法制保障完备了,战略环评才能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朱恒顺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