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5-002001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1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山东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山东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办法
为做好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考核工作,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意见》(鲁发〔2014〕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引导。科学确定考核指标和相应权重,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和工作开展情况。
(二)突出重点。根据新型城镇化工作部署安排,以人口转移、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资源环境为重点,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加快转变城镇化发展方式,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三)注重实效。减轻基层负担,以定量考核为主,结合自查自评、日常督导、监测评估,全面反映城镇化工作成效。
(四)公平公正。严格考核工作程序,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增强考核体系及考核指标的公正、公平和权威性。
二、考核对象
17个设区市。
三、评价考核
评价考核采取千分制,分定量考核、工作考核、公众满意度调查三部分,其中定量考核占750分、工作考核占150分、公众满意度调查占100分。
(一)定量考核。设定31项定量指标,并分别设置不同权重,对关键性、导向性指标赋予较大权重。评价考核指标分总量及增(减)量考核、目标考核、差异化目标考核3类,并根据实际情况,由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目标值做出调整。重点评价考核城镇化发展水平、人口市民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二)工作考核。工作考核重点是城镇规划建设、城镇管理、产城融合发展、示范镇与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体制机制改革等未纳入定量考核的有关项目,并根据年度实际工作需要,由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项目内容作出调整。采取书面材料、日常督导、监测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公众满意度调查。重点考查群众对城镇建设、人居环境质量、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满意度。
四、考核方式和程序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采取材料审核、日常督导、监测评估、数据采集、问卷调查、考核计分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自查自评。各市根据本方案要求和有关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和自评结果报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分工审核。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上报的自查自评材料转发有关成员单位审核,有关成员单位审核后,再将审核结果送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民意调查。委托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随机抽取不少于400位群众和企业代表进行问卷调查、电话问询等,调查确定群众满意程度,调查结果报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汇报审定。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计算考核结果,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一并报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结果运用。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领导小组的批复,将考核结果在全省通报。对连续3年考核结果优秀的市,提请省政府授予“山东省适宜人居环境奖”;对在考核中发现的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等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考核结果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相关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五、有关要求
承担数据核实的有关责任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数据统计基础工作,规范数据收集,保证数据真实无误。考核评价应严格工作纪律,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搞平衡照顾、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