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雷闯)昨日,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以下简称回天新材)透露,10月16日,省高院已终审判决公司胜诉。至此,我省上市公司股权诉讼第一案尘埃落定。
省高院判决书显示,2007年,回天新材对内部骨干等进行定向增资扩股,每股价2.78元。包括被告人许某等31人在内的高管、技术核心人员与公司签下书面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因非年龄、身体原因提前离职或辞职,要将所持有的全部股份,按提出辞职时每股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在职董事。
2010年1月,回天新材上市,股价一路飙涨。2个月之后,许某辞职,公司要求许某按协议转让其持有的股票,但许某拒绝。不久,公司另外4名股东(原高管、技术核心人员)也相继辞职,并擅自在二级市场抛售股票。
由于5人违反协议,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很大影响,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事后,2名股东同意和解。2014年,襄阳中院一审判决,许某等3人败诉。事后,有两人接受调解,而许某坚持向省高院上诉。最终,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