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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拾遗奖励”
2015-10-22 05:18:40
 

  只有保护好拾得人的正当权利,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才会得到更好的弘扬

  在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广州市政府近日审议通过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该规定出台之前,相关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引起公众争议,关键在于其中“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遗者”的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失主领回失物后要不要对拾得人进行奖励,属于私权范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权必须恪守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不应就此予以规定。即使是用“可以自愿”这样的表述,也可能给拾得人暗示:我可以获得遗失物品价值10%的奖励。有些人可能以此规定为据,要求失主给予奖励。当双方对此持不同看法时,就可能会闹出矛盾,使好事变坏事。

  此次通过的《规定》,对“失主可以自愿奖励10%”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删除,将私权领域的问题交由民事法律予以调整,是民意得以充分吸收的结果,兼顾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要求。而保留的有关“拾遗奖励”的规定,实际上只能在一种情形下得以适用,即拾获财物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这种情形下的“拾金不昧奖10%”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很好地保护拾金不昧者的积极性,值得肯定和推广。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归国家所有,政府有权对遗失物依法处置,属于公权依法介入遗失物的处理。按其价值的10%对拾得人奖励,也属于依法处置的一部分,而且这种法理精神在我国文物保护法以及一些地方的见义勇为奖励办法中也得到了体现和实践。同属道德层面的好人好事,见义勇为者可以得到国家的奖励,对拾得已经归国家所有的遗失物的拾金不昧者,国家也应该奖励,这是法律规范同类行为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公平得以体现的结果。

  当然,要使“拾遗奖励”落到实处,相关地方除了要在财政上有专门预算之外,还应进一步规范奖励的程序。比如,在收取遗失物时,职能部门应登记好拾得人的相关情况;在向社会公开遗失物处置情况的同时,还应及时告知拾得人遗失物是否被失主领回,无人认领后如何兑现奖励,等等。只有保护好拾得人的正当权利,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才会得到更好的弘扬。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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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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