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如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我和新老伴要结婚,两边的房子和财产都怎么算?”“孩子说我有养老保险,不想给赡养费,咋办?”重阳节前夕,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的法官们来到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官园社区服务站内,为周边社区的老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答疑释惑。记者发现,当前老人们最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有婚恋、财产、赡养等问题。
老年婚恋:
非情感需求致闪婚闪离
今年7月,83岁的王老先生将刚结婚不满3个月的妻子——65岁的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据了解,王老先生离婚后,和他原在同一单位的赵女士主动提出和王老先生结婚。虽然对赵女士不太了解,但王老先生还是认为赵女士身体好,为人热情,结婚后会成为相互依靠的伴侣,遂同意。然而婚后,赵女士独断专行,毫不顾忌王先生的意见和感受,在生活上也不关心、照顾王先生。故王先生要求离婚。
“2014年我们共受理老年人离婚案件163件,比上年度的144件增长了13.2%,上升趋势明显。”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涛告诉记者,部分老年人再婚不是出于情感需要,而只是想找“保姆”式的老伴来照顾生活,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存在“资源交换”心理,再加上年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价值取向的差异,使得一些再婚老年人生活不睦,最终导致“闪婚、闪离”。
此外,很多老人都会上网,“网恋”在老人圈里成为一大普遍现象,而由于“网恋”导致的老年人离婚现象屡有发生。
精神赡养:
老年人更需要情感慰藉
随着“母亲节”“父亲节”等节日的流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这些节日里向父母表达孝心。节日期间的关爱虽不可少,但这更像一种“突击式”尽孝。“孩子们有这份孝心当然是好的,可我们更希望他们能在平时多花些时间陪陪我们。”这是很多老年人的心里话。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是,相比于物质方面的需求,老年人更需要精神与情感层面的慰藉。
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精神赡养类案件逐渐增多。以北京市西城法院为例,2014年该院共审理了涉老精神赡养案件9件,约占全部涉老年人赡养案件的两成。据介绍,去年82岁高龄的袁老太就把自己含辛茹苦养大的两个孩子告上法庭,要求子女每年要有4个月时间亲自照顾自己,或者支付赡养费。
“精神赡养诉求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子女工作忙、住得远,或家庭矛盾深。支付赡养费仍是涉老赡养案件的主要诉求。现在子女拒绝支付赡养费的理由也十分多样,有些并没有法律依据。”张涛说,有的子女以父母收入充足、父母有医疗保险为由拒不支付,有的子女认为父母离异后自己多年没有共同生活,就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还有些多子女家庭,子女以经济条件有差异或老年人分财产偏心为由互相推诿。
法官表示,上述理由都不具备法律依据,不能成为不赡养老人的理由。但是法院在审理时也会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和赡养人的具体情况,对赡养费数额酌情判断。
西城法院通过与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妇联、特邀调解员、心理专家等调解力量合作,为涉老年人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选择。
财产继承:
以有效的遗嘱分配财产
孙先生和李女士原来居住的西城区某房屋拆迁,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845万元。孙先生夫妇去世后,其子女们为了这笔拆迁款闹到了法院。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法官建议,老年人要慎重对待离婚和再婚,再婚前明晰财产归属,尤其要对房产等大额财产的归属明确约定,或再婚前进行财产公证。老人去世前应尽量以有效的遗嘱分配财产,以免引发家庭纠纷。
相比于孙先生的遗产拆迁款,现在的遗产继承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财产,还有许多较难判定的遗产类型。
当事人人数多、身份关系复杂也增加了遗产类纠纷化解的难度。就西城法院而言,2014年当事人为3人以上的案件占涉老继承案件总数的85.6%,涉及离婚、丧偶、再婚、收养、转继承、代位继承、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情形,导致继承关系复杂、遗产范围难以确定。
如果老年人想把自己财产给继承人以外的人怎么处理?法官提示,从法律上讲这属于遗赠,应当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确定遗产受让人以及分配办法。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5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强,建议老年人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选用这种方式。
“老年朋友在立遗嘱时不要将夫妻共同财产混为一谈,不要邀请有利害关系的人在立遗嘱现场当见证人。”西城法院诉调办副主任赵海说,如果在危急的情况下立了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要及时补办书面或录音遗嘱,否则之前的口头遗嘱无效。同时,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