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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宗项目占用海岸带200米范围内用地要退出
2015-10-11 08:00:53
 

  上接A01版

  立项、农用地转用、供地、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的,按以下情形办理:已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但未动工开发的项目,属于土地闲置的,由市县政府依法处置闲置土地。不属于土地闲置的,市县政府可通过协商收回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处理;已履行土地供应手续、批准施工许可且项目已建或在建的,可按照批准文件执行、继续建设;已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但未依法履行报建手续,用地单位或个人擅自动工建设的,依法进行查处。

  省政府明确了海岸带200米范围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办法。对此类闲置土地,按照《海南省闲置土地认定与处置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24号)等规定处置。对非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超过有关规定明确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或者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25%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协议收回、土地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除经省政府批准确需建设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采取延期开发和调整土地用途方式进行处置。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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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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