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民政部制定印发《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统筹协调社会力量高效有序参与救灾工作,进一步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提出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我国近年来自然灾害多发、频发,救灾任务十分繁重,迫切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统筹协调、有序协作的救灾合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力量逐渐发展成长为救灾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政策法规、协调机制、服务平台尚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依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供需不匹配、活动不规范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体制机制创新,营造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的政策环境和活动空间,促进社会力量更好发挥作用。
《意见》明确,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应坚持“政府主导、协调配合;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就近就便;自愿参与、自助为主”的原则。
《意见》提出,根据救灾工作不同阶段的任务和特点,在常态减灾阶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在紧急救援阶段,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在过渡安置阶段,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在恢复重建阶段,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同时,要加快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根据灾区需求参与救灾捐赠活动,倡导以捐赠资金为主,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帮助灾区做好抢险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意见》强调,以社会力量参与救灾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抓紧落实五项主要任务:一是完善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协调机制、功能作用,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有关政策法规、支持措施、监督办法,支持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二是搭建服务平台,争取建立常设的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协调机构或服务平台,为灾区政府、社会力量、受灾群众、社会公众、媒体等相关各方搭建沟通服务的桥梁;三是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协调本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对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人身保险等费用,可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四是强化信息导向,汇总整理属地参与救灾的有关社会力量基本情况,分类建立系统、规范的具有参与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信息数据库,建设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信息化平台,加强信息公开;五是加强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推动社会组织强化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严格落实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制度。
《意见》要求,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纳入政府灾害治理体系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将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作为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主动为志愿参与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为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登记提供便利,促进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和救灾志愿服务活动健康快速发展;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作用、意义、成效和典型事迹,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救灾专业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营造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