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应根据仲裁裁决向乙公司承担支付债务欠款430630元的责任。裁决生效后,甲公司未履行支付债务欠款责任。经查,甲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主要文件及账册丢失,未依法清算。乙公司起诉甲公司的两名股东承担清偿责任。最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的两名股东向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
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公司股东应当在出现解散事由的法定期限内对公司进行清算。由于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主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依法清算,履行股东义务。至原告起诉,二被告均未履行清算义务,亦未对公司财产和重要文件等进行妥善保管,致使清算无法实现,因此二被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第183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和平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