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0月6日电(记者王井怀)山西省240多万女职工日前收到一个特殊的“礼物”:10月开始实施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在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年期”保护。
条例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在妇女保护立法方面,山西省走在中国前列。”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邬敬文介绍说,此前中国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只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这“四期”保护作了规定。“而我们在调研征求女职工意见时发现,女性对更年期被保护的呼声很强烈,所以条例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情况下增加了更年期的内容。”
不仅是山西,安徽省也在做相同的努力。据悉,此前安徽省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山西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谭克俭表示,女性更年期综合征是中年女性容易患上的一种病症,危害患者的身心健康,也影响家庭生活和工作。遗憾的是,目前社会对女性更年期关注还不够,觉得女性更年期综合征不是病,掉以轻心。“相关条例的出台可以唤起人们的保护意识并提供法律保障”。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妇女为此感到高兴的同时,也担忧难以落到实处。山西省一位机关单位女职工对记者说,现实中女职工恐怕不敢因为更年期而请求单位照顾。“一些单位会不会故意刁难更年期女职工,愿干就干,不干走人?条例虽然规定‘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老板、领导会不会借此给职工穿小鞋,让坐冷板凳?”
专家也表示,解决更年期保护落地生根的问题,需要工会组织扮演好“娘家人”的角色,组织更年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妥善解决换岗问题。劳动监察部门需要及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向社会公布,敦促用人单位提高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切实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山西省已经在落实方面做了相应安排。“用人单位如果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并且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被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通过诚信和社会舆论来约束各单位,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王晓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