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曾轰动一时的“8·16”光大乌龙指事件,余波未平。昨天,上海二中院对原告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6名投资者胜诉,分获2220元到200980元民事赔偿。上海二中院共受理光大乌龙指相关案件109件,其余案件将陆续依法作出判决。
内部制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在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该事件被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二中院。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原告杨剑波诉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均驳回杨剑波诉请。杨剑波不服上诉,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已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光大证券公司在不披露信息的情况下即进行所谓对冲操作以规避损失,应认定存在过错。其内部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不能违反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定,不影响对光大证券公司过错的认定。
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在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期间,如果原告投资者进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与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光大证券公司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予以赔偿。
判决结果引发投资者关注
至于损失计算,则应以原告投资者的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区分不同情况合理计算损失金额。对于原告投资者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的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光大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并无过错,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风险。
据此,上海二中院对八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其中,张某等6名投资者分别获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赔偿,驳回王某等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去年8月5日,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光大证券“乌龙指”民事赔偿案。上海二中院共受理相关案件109件,首次开庭合并审理其中的61件,合并审理案件中31件为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30件。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有: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是否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据相关律师表示,其他投资者尚在观望,如判决结果有利于投资者,第二拨诉讼主体的原告将是公募和私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