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9月27日,开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今年5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开阳县城关镇三台山小区准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张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0.1克,经鉴定,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同时查明,今年5月10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朱某5次在开阳县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另外,朱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今年3月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处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