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嘉兴、绍兴、舟山、丽水等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