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客运车各自为营的区域“壁垒”能否一举打破?导游长期“游离”旅行社之外,是否今后能有正规劳动合同保障权益?一系列问题,都在寻求着立法层面的破解之道。在2015年9月24日召开的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三部旅游业重要单项法规提请大会二次审议,包括旅游客运车辆全省统筹、导游权益保障等焦点问题均在修正案修订范围之内,引发各界关注。
旅游客运车打破县域壁垒
针对《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法制委员会认为,为推动我省道路旅游客运体制改革,打破海南省旅游交通区域限制,实现全省旅游客运车辆无障碍通行,修订该法规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
为避免海南省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的恶性低价竞争,修正案草案第九条修改为:“道路旅游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旅游客运车辆的车型等级、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要素,合理制定最高限价。”
导游索要小费最高罚2万
针对《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取得导游资格证要求执业的,应当与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向省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为了保障导游自身的权益,草案明确: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导游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或者收取旅游经营者给予的财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旅游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旅行社擅改合同行程将重罚
9月24日提请审议的《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明确提出,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游览时间、游览景点、服务项目、购物次数的,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针对旅行社经营中存在的“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焦点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新增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补充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失效、变质商品要求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