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某旅行社“五一”黄金周旅游返回时,旅行车突然出问题,便在一修理站修理,甲需要上厕所,便独自一人该加修理站的院内寻找厕所,被从墙角突然窜出的大狗咬伤。甲被咬伤之后,经过四个多月的治疗,伤口仍未能痊愈。为此,她以旅行社为被告,修理站为第三人,向旅行社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作为法定义务,这一规定无疑是任何旅游合同的默示条款,就是说,如果旅行社没有保证它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没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旅行社就是违反了合同默示条款,就是一种违约行为。
本案中,被告一方既不能证明其工作人员对上厕所时可能被狗咬伤,做出过任何明确的警示;也不能证明旅行社采取了任何防止被狗咬伤的措施,现在既然游客被狗咬伤的事实已发生,自然旅行社就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本案原告若对旅行社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则可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若提起侵权之诉,可将加油站追加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当然原告有权选择对其赔偿有利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