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郑昭)22日,《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的,条例(草案)对湿地的规划管理、保护方式、保护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据记载,我省天然湿地的历史分布区面积200万多公顷,但由于非法开(围)垦、填埋、养殖,擅自采砂、开矿,盲目引进外来物种,但现存的天然湿地仅为历史上湿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
条例(草案)规定建立湿地名录管理制度,明确重要湿地标准,突出重点进行保护。根据条例(草案)规定,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分类保护。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中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确定为国际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并公布。
在湿地保护措施方面,条例(草案)作出湿地水利用管理、湿地范围内禁止从事的行为、湿地利用活动从严控制等三方面规定。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改变湿地用途;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或修筑设施;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等十种行为被明令禁止。
条例(草案)还对红树林的保护作出专门规定,沿海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红树林,禁止在湿地内非法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或以其他方式毁坏红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