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土资用字〔2015〕341号
海南东升老人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0年与你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海口市国让(合)字[2015]54号】,将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粤海大道西侧142393.59平方米(合213.59亩)的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你公司,出让合同第五条约定土地用途均为医卫慈善用地(东升老人院),第十三条约定容积率分别为0.5、1.2,不作经营性房地产开发。2012年12月26日市规划局向你公司作出市规函【2012】2817号文,将该地调整为三块用地,地块一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地块二和地块三均为研发办公混合用地,地块一和地块二容积率≤2.0,地块三容积率≤1.5。项目用地规划性质、规划用地指标均发生实质性调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建设“东升老人院”项目的合同目的已实质发生了改变。同时由于2015年5月11日《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第34条第3款“因城乡规划调整等原因,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需要改为商服及普通商品住宅用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土地供应。”的规定,我局已无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手续。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解除海口市国让(合)字[2015]5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退还你公司土地出让金6407711.50元。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