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三亚执字第28-5号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琼民一终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恢复执行的鞍钢建设公司海南公司申请执行三亚凤凰农副实业开发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09年12月17日依法作出(2009)三亚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三亚凤凰农副实业开发公司位于三亚市田独镇海榆高速公路边的工业用地30202.35平方米的使用权及该地上的建筑物7660.3200平方米[含综合楼、饲料车间、产权证号三土房(1997)字第0761号]等财产过户到买受人三亚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及该地上建筑物拍卖至今已近六年时间,买受人三亚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上述被执行人三亚凤凰农副实业开发公司名下30202.3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的建筑物7660.3200平方米等财产办理过户至其公司名下。现买受人三亚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将上述土地及房屋移交。为了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再次通知:尚占有、使用、居住在上述土地及房屋的相关人员及所堆放的物品,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动搬离上述土地及房屋。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