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新旭
虽然湖北省十堰中院法官被当事人伤害事件已经过去数日,但媒体仍在从不同侧面予以报道,公众也在从不同角度展开评论。
10日,《检察日报》刊出《四名法官当庭被刺的警示》后,部分网友“吐槽”:法官不调查取证,肯定是偏袒了方鼎公司。昨日,澎湃新闻刊出的《刀刺十堰四名法官嫌犯的“案前案”:法院是否该主动收集证据》一文中引用了澎湃新闻读者的一段评论——“只要法院的工作做得深入一点,到企业取证,这个悲剧完全可以避免。”
从已经公开的一审判决书可见,除判决书必备内容外,法院还在判决书上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具体的上诉程序、诉讼费数额及收取诉讼费的银行等相关信息,可谓用心良苦,工作细致至极。但为什么没能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反而惹得那么多冷眼,甚至还有公众对法官的工作绩效和廉洁行为提出质疑呢?
在传统理念下,法官身兼数职,在调查取证活动中,法官俨然变成了一方当事人的律师,法官理所当然地应当主动调查取证;在现代理念下,法官居中裁决,在调查取证活动中,冷眼旁观,冷静思考,力避与当事人扯上不清不白的关系;可以说,理念的变迁已经使法官从调查取证活动中的主角退位为配角,而当事人却从调查取证活动中的配角晋升为主角。
当前,我们处于新旧理念转型期。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解释已经完成了从理念变迁到立法变化的转型,严格限制法院调查取证权,强调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前提是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身份关系或者与诉讼程序有关的事实方面,而应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范围也做了限制,即只有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调查取证程序。除此外,如果法院主动启动调查取证程序,则有滥用职权之嫌。
在当事人和公众中,旧的理念影响还根深蒂固,新的理念尚未树立;而在司法实践中,旧的理念业已荡然无存。如此,一个新的问题和矛盾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即法院与当事人对法院调查取证方面的认识往往南辕北辙、互相对立,容易引发矛盾。
这也恰好能够解释为什么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完成了诉讼活动,做出了判决,当事人不但不能接受反而心怀恨意,挥刀向法官;也能解释为什么法官被刺后一些人不予同情甚至幸灾乐祸。
然而,如何才能让诉讼中各主体保持步调一致或者基本一致呢?
首先,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明确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及其相应的后果。实践中,法院所采取的释明方式是,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以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及其相应后果。这种方式的最大弊端是通知书内容较多,当事人往往难以全面理解,而应当以书面形式加口头形式的方式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及其后果。
其次,应当强调律师在举证责任释明及证据收集中的作用。律师是当事人的左膀右臂,拥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当尽职尽责地向当事人释明举证责任,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但实践中律师执业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管,基本处于放任状态,这助长了一些律师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行为。
最后,还要在举证责任,证据收集、采信等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多选取一些因怠于行使举证权利而败诉的案例在各种媒体上广为宣传,邀请专家学者讲解此类当事人败诉原因,在社会上形成相应的氛围,以争取当事人与社会的理解与支持。⑧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