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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未取得标牌校车不得上路
2015-09-10 17:44:50
 

  新华网成都9月10日专电(记者吴晓颖)新学期伊始,《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为保障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筑起了一道防护网。其中明确提出,未取得标牌校车不得上路。

  记者看到,校车新规在校车运行资金投入、标牌的管理、校车行驶路线、随车照管人员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根据要求,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不得涂改、转让、挪用于其他车辆。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注销校车标牌。如果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原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更换校车标牌。

  新规中还对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做出要求,随车照管人员年龄在20岁以上,不超过50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照管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才能把学生照顾好。此外,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记者了解到,为保障四川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安全上路行驶,四川各地市州近期结合“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在校车经常行驶的路段及事故多发路段设置整治点,对过往校车进行严查。在成都,近日双流县某国际学校的“校车”因未取得校车标牌便违法提供校车服务,被罚款2万元。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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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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