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记者从四川凉山会东县获悉,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在城区内开展捕杀流浪犬只的通知,并要求除司法机关因侦察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犬只带至公共场所。携犬只户外活动时,必须由主人拴犬链(绳)跟随(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或用笼具装载。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将在城区内捕杀流浪犬只。该县要求,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各机关单位、县城辖区内人民群众所饲养的犬只必须拴养和圈养。如犬只未拴套出现在街道或公共场所,一律视为流浪犬只,由该县规建局组织专业人员捕杀。捕杀后的流浪犬只将统一填埋处理。
如犬只认领的,必须承担捕杀费用,并按照《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阻碍、拒绝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四川日报记者何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