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玥)8月28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我省正式明确公益慈善组织和社会福利机构的用水用电价格,并于9月1日开始执行。
据了解,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设施用水、用电,是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用电,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用水、用电。从9月1日开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其中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每千瓦时0.62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