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湖北省委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干部的管理,要求干部受处分或处理后,应在相关决定下达一个月内,重新明确其工作岗位或分工,并按规定确定其工资及有关待遇。其中,对撤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的干部,应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专业特长等因素,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见8月26日《湖北日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所以一月内明确工作岗位,与上述规定不符,显得过于匆忙。
防止受处分干部“消极怠工,在编不在岗、在岗不作为”,关键是要用制度和利益杠杆来规范约束他们,诸如,受到撤职、降职、免职后工资应该按处理后的待遇,而不是照顾性“工资奖金基本不动”,使他们没有危机感,利益没有损害,也就不易认识到错误,从而不长记性。既然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干部的目的没有达到,复出何太急?⑧4(左崇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