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协查线索,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湛江开发区圣捷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圣捷公司”)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进行立案查处。
圣捷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是从事销售钢材、矿产品和货物运输代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某,2008年8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查,2009年2月圣捷公司向贵州某公司购进硅锰矿金矿产品262.56万元,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全部货款。贵州某公司未直接开具发票给圣捷公司,而是将深圳市某公司开具的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圣捷公司。圣捷公司在明知取得的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将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4.63万元,并列支商品销售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5.7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圣捷公司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该企业少缴的增值税44.63万元和企业所得税55.72万元,并处罚款50.18万元。
由于圣捷公司偷税额达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在收到税务处理文书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该公司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湛江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圣捷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专家点评
在本案中,湛江开发区圣捷贸易有限公司因采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方式偷逃税,而且情节严重构成逃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仍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因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某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逃税罪。该条同时还规定,纳税人构成逃税罪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司法机关关于逃税罪追诉标准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数额为五万元以上。而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且,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和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案而言,由于湛江开发区圣捷贸易有限公司取得虚开的不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纳税申报时作为相关凭证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达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其行为构成逃税罪。而且,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该公司仍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其法定代表人理应受到刑事制裁。
通过本案,纳税人应当吸取两个方面的教训。一是纳税人虽然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第三方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且在明知取得的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和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造成税款少缴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逃税罪;二是纳税人构成逃税罪时,应当表现出较好的认罪态度,积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争取司法机关的宽大处理。
专家
袁森庚,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教授,律师,全国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税务行政法教学和科研工作,出版专著三部,在《江苏社会科学》《税务研究》等中文核心期刊以及省级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