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茅冠隽)昨天下午,备受关注的“最贵民告官案”——刘光嘉、朱荣周诉闵行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案一审宣判。长宁区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对宅基地房屋、庭院与相邻鱼塘组织实施强制搬迁行为违法等大部分诉讼请求,原告因观赏鱼、奇石盆景等物品损失获赔50万元。
此前,七旬老人刘光嘉、朱荣周夫妇认为闵行区政府“暴力强迁”自家宅基地,造成其巨大经济和精神损失,为此向闵行区政府索赔2亿多元。
2006年3月30日,闵行区房管局向上海啸宇房地产公司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刘光嘉的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被纳入拆迁范围。2009年9月7日,因拆迁基地仅刘光嘉一户未搬迁且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啸宇公司就该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的安置补偿向闵行区房管局申请裁决。2009年9月30日,闵行区房管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对该原告户的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作出安置补偿,要求其15日内搬离原址。2011年11月28日,闵行区房管局向闵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生效拆迁裁决。
2012年4月27日,闵行区政府对刘光嘉的宅基地房屋及围墙内相邻鱼塘上构筑物、附属设施等室内外物品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并进场进行公证、评估,后将强制搬迁物品交由上海颛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颛桥镇动迁办等保管,其余搬迁物品于当日被转移至裁决安置房内。啸宇公司多次要求刘、周夫妇办理安置房入户及搬迁物品移交手续,但两人除领取少量物品外,其余物品均未领取。本案曾于2013年12月在长宁法院开庭审理,审理期间法院曾多次组织调解,但原被告双方未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闵行区政府对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房屋拆迁裁决内容,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职权依据。涉案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均被纳入拆迁补偿与搬迁范围,强制搬迁未超范围,且符合程序规范。刘光嘉、朱荣周将公证视频中的对话内容解读为当场“抢劫分赃”,有悖常理,缺乏证据佐证。两人诉请的明清古花盆、军功章等赔偿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物品在强迁前存在,法院对这些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而涉案房屋围墙外的奇石、盆景、鱼塘中的观赏鱼等物品,公证书等证据证实上述物品损失系因被告疏忽遗漏所致,被告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酌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对不能返还的室内布谷钟、水晶吊灯,原告要求赔偿1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对赔偿部分主张予以支持,“赔礼道歉”则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