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谨慎的态度,待法治保障更加完善、旅游市场更加成熟时再行尝试
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一些业内人士将此理解为国家正在将“给导游小费”推向合法化。然而,由于缺乏明确标准以及国内游客还没有形成相应的消费习惯,不少人担心原本基于自愿的小费支付会异化成强制性支付,反而增加旅游成本甚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笔者以为,就国内导游的薪酬水平和权利保障现状而言,探索“给导游小费”无疑是改善导游生存状况的有益尝试。但是,造成一些导游“无底薪、无保障、无尊严”的原因在于旅游市场混乱、相关企业低价竞争导致零利润甚至是负利润,这一结果不应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一方面,游客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导游工资成分,不必额外负担小费成本;另一方面,给予导游底薪及社会保障是相关企业应尽的义务,与游客没有必然关系。不从劳动执法上下功夫,反而以小费的形式来“补偿”导游,有减轻用人单位责任、将该成本转移给消费者负担的嫌疑。公众更有理由担心,如果不强化劳动执法、保障导游的劳动权益,游客支付的小费未必能够完全落入导游的口袋,反而有可能被一些无良企业盘剥。
小费发源于国外成熟的市场机制,如果国内在旅游市场弊病未除的情况下盲目推广这一做法,极易导致南橘北枳的尴尬结果。对此,相关部门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待法治保障更加完善、旅游市场更加成熟时再行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