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的胡彦芝老人至今还记得,25年前自己取保候审回到原工作单位时,时任北京图书馆(下称“北图”)常务副馆长杜克对她说的第一句话:“你活着回来啦?”
“啊”,她当时的回答只有一个字,但杜克的这句话,让她感动至今。此前因“贪污罪”,胡彦芝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城检察院)拘留并投入看守所178天,后因“尚不构成犯罪”西城检察院撤案。五年后,“北图”依据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将胡彦芝开除公职。
胡彦芝一直喊冤,并一度申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她说:“我当时所有的工作行为都是听从社里去做的。”为了证明这一点,她多年来竭尽全力搜集各种证据。
然而至今,早已成为中国国家图书馆(下称“国图”)的“北图”,仍然没有给胡彦芝一个说法。这位老知识分子的25年申诉路,还没看到尽头。
图:国家图书馆正门
图:胡彦芝老人常常会坐在简易的书桌前研究自己的案子
不能定义的“贪污”
对胡彦芝而言,这场漫长的噩梦始于1989年。那年她49岁,已在北京图书馆下属书目文献出版社(现国家图书馆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工作到第5个年头。此前,从河北大学中文系毕业的她一直是中学老师,直到1984年8月调入出版社。
据记者了解,1989年年初,北京市教育局与出版社联系,希望继续出版《暑假作业》一书。出版社任命胡彦芝为责任编辑,与北师大二附中教师侯佐魁等人协作出版该书。在一份盖有“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章的证明材料中,原北京市教育局退休干部李长禄写道:
“1988年-1989年期间,为帮助本市中学生安排好寒暑假生活,并为各中学布置寒暑假作业提供方便,北京市教育局由我出面联系,与原书目文献出版社合作出版了《寒假作业》和《暑假作业》(初一、初二、高一、高二四个年级),北京市教育局负责发行……该作业由北师大二附中侯佐魁等老师负责编写。”
据时任出版社社长薛殿玺介绍,1989年4月,时任“北图”副馆长杨讷根据国家教委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该书的印刷。 “按当时出版工作的常规做法,社方(指出版社)主动停止该书的出版,应负担厂方(指印刷厂)由此造成的损失之责。经交涉,社方同意赔付厂方排印费损失10090.80元。”薛殿玺说。
胡彦芝回忆,1989年6月初,由于原赔付款的转账支票过期,出版社派她与厂方的人一起到财务科完成了换支票的工作。支票收条由厂方代理人张春和出具。
同时,根据1989年3月5日出版社给北京市教育局所作的“承诺书”内容,“出版社保证于6月10日前将印好的四册《暑假作业》,按北京市教育局指定的送书地址交书”。
“承诺书就相当于合同,如果到期不交书,北京市教育局就要告我们。”胡彦芝对记者说。于是,为保证《暑假作业》继续出版,社长薛殿玺请示图书馆副馆长杜克后,指派胡彦芝代表出版社,联系兵器工业出版社,由后者提供书号和准印证,出版该书。接受任务的胡彦芝此刻完全没有料到,《暑假作业》的继续出版会把她的后半生毁掉。
在西城检察院看来,完全依照社里指派做事的胡彦芝却有了大问题。
1990年5月17日,西城检察院以贪污罪对胡彦芝立案侦查,并将其拘留,9天后决定逮捕。同年11月8日,胡彦芝被取保候审。
西城检察院认为:胡彦芝明知《暑假作业》将继续出版,却帮助将过期的转账支票兑换,后付给了北京市金星地图印刷厂,用于该书的印刷、出版、经销活动。
“北京市金星地图印刷厂是《暑假作业》继续出版的印刷厂方。事实是,我都没有到这个厂子去过,与之唯一的联系是我将换的新支票传递给该厂来人。”胡彦芝对本报深度调查组记者回忆,“而《暑假作业》的书号则是我跟兵器工业出版社的熟人白要的,没花一分钱。”
1991年1月14日,在无法查证胡彦芝确有贪污行为的情况下,西城检察院下达《撤销案件决定书》,称:被告人胡彦芝利用工作之便,参与他人非法出版经营活动,属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38天后,西城检察院在上述决定书的基础上,给“北图”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胡彦芝作出行政处理,并将在案扣押款交由你单位一并处理,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无法统一的处理决定
“北图”的“处理”略早于西城检察院的建议。
1989年9月5日,“北图”人事处劳资科书面告知出版社财务科,“根据杨馆长的指示精神,特决定自九月份起停发您部胡彦芝同志的工资、奖金。自8月18日执行,请马上执行。” “杨馆长”就是杨讷。在调任“北图”副馆长之前,他曾任出版社总编辑。彼时,胡彦芝一度被任命做其助手。
胡彦芝回忆,因为没有明确理由就停发工资奖金,她曾找过杜克。20天后,不知为何,她的工资又恢复了发放。
“根据杨馆长新的指示精神,恢复胡彦芝9月份停发工资,以后工资发给。”当时的书面文件右上角,手写了这样一段话。1991年初,因其他问题,杨讷被就地免职。
胡彦芝被取保候审回到单位时,杜克对她说:“事情很麻烦,因为现在很多东西我们没法处理。”
“这些东西能给我看吗?”胡彦芝问。
“不能,要让文化部监察局来看。”杜克答。
这起并不复杂的事件,一查就是好几年。
1992年7月14日由北京市第三特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第三律所)所做的调查笔录中,时任文化部监察局副局长陈兆烈对《检察建议》有些看法。
“我认为此建议有些问题讲的(得)不够准确(,)诸如:说胡(彦芝)参与非法出版问题,西检只过问胡一个人,对主谋为何没有过问……既系建议,还要北图处分胡而且还让北图报结果给西检,真是岂有此理。”笔录中这样记录了他的回答。同时,陈兆烈认为,应当恢复胡彦芝的工作,补发奖金,同时“不能给予处分”。他表示,这三条建议以电话形式告知了时任“北图”监察处处长的骞荣军。
在第三律所于1992年7月16日对骞荣军所做的笔录中,骞荣军认为“此案绝非杨讷个人所为,每个步骤都经馆领导共同研究并有会议记录,关于停止胡的工作问题,也是经馆领导会议决定的,是停止她对外协作出版这部份(分)工作,并非停止她日常编审工作”。
据胡彦芝回忆,取保候审回来后,虽被任命为总编室审读员,但自己一直没有接到实质性工作。而对于骞荣军所说“每个步骤都经馆领导共同研究”,在1992年5月8日第三律所对杜克所做的调查笔录中记载,杜克听说,杨讷曾找骞荣军为一份关于胡彦芝“贪污”的情况说明材料盖章。按照正常程序,盖这种章应先通过主管监察处的馆长,也就是杜克本人。
“这不是我的意志,我如果知道是不会让盖的。”杜克的笔录中这样记载。这份材料后来递交给西城检察院。
事发时,鲍振西在“北图”党委分管党内事务,后调任文化部图书馆司副司长。作为事件的非直接参与人,他认为,胡彦芝被出版社举报,盖的却是“北图”监察处的公章,有些“不伦不类”。对于为何拖了几年时间依然无法对胡彦芝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理,鲍振西认为,是因“内部意见很不统一”。
突如其来的开除
“只要骞荣军给胡彦芝补发工资,我们就给她补发奖金。”在1991年4月一次馆长办公会上,讨论到胡彦芝的处理问题,时任出版社总编辑冯惠民这样对杜克说。
这个细节被记录在冯惠民于2000年署名并盖章的一份说明材料中。那次会议决定:对胡彦芝不作处理,补发工资、奖金。
“我是赞同这个决定的。”冯惠民对本报记者回忆道,“但不知道为何,又过了几年就将胡彦芝开除了。当时我们毫不知情。”
1995年6月14日,“北图”书面下发《关于给予胡彦芝同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决定》;1996年7月8日,“北图”再次下发《关于开除胡彦芝公职的决定》。彼时,杜克已不再担任常务副馆长,该职位由谭斌担任。
“谭斌担任北京图书馆常务副馆长以后,从来没有人就胡彦芝的经济问题向薛殿玺和我了解过情况、征求过意见。按说,薛殿玺是当时这个事情的负责人呀。”冯惠民对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疑惑。
胡彦芝被开除公职后,冯惠民过了一段时间才听说这个决定。他问薛殿玺是怎么回事,薛的回答是:“我什么也不知道,馆里让我回避!”
对于此事,薛殿玺在2000年8月3日所写的一份书面材料末尾说:“万万没有想到,五年后竟将胡彦芝开除公职,这个决定毫无根据,因而是极错误的。”
胡彦芝听说,其实1994年馆里就想“处理”她,并有人到出版社来盖章。当时出版社认为,应该由“北图”监察处盖章,处理一事便搁置了。
刚听到自己被开除公职的消息时,胡彦芝非常意外。“新的领导一直没找过我,我主动找他们谈话也不接受。”她说。如果没有这场风波,她本应于1995年8月退休,安享晚年。
记者查阅相关历史资料发现,在《关于给予胡彦芝同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决定》中,“北图”认定,“胡彦芝采取欺骗手段从出版社冒领10900.80元公款,用于出版《暑假作业》。对此,胡彦芝本人在西城区检察院受理期间也供认不讳”。
“我从来没有承认过贪污,我的行为都是受社里指派。”胡彦芝对记者说。
2015年8月19日,本报深度调查组记者向“国图”发出采访请求,希望查看当年相关材料、尤其是作出开除胡彦芝公职决定的第14次馆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国图”宣传科工作人员告知:主管领导出差,人事部门要先查阅当时情况再行答复。
截至记者发稿时,本报深度调查组尚未收到来自国图的官方回复。
25年的申诉
“1991年西城区检察院撤销案件,检察院没有立即告知我,只是口头宣布了一下。我听着里面有些事实都不对,就写了一份申诉书。”
上世纪90年代,西城检察院几乎每一个检察长接待日,胡彦芝都会早早守在门口。
本报深度调查组近日赴西城检察院调查该案的相关历史情况,宣传科工作人员告知需要查阅历史档案。截至记者发稿时,并未得到相关回复。
凭借一己之力,胡彦芝艰难地寻找着一切还有可能存在的证据。事发13年后,胡彦芝终于争取到了西城检察院的立案复查。
2003年12月9日,西城区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认为本院“对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正确,事实清楚,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处理得当。对胡彦芝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因不服此决定,胡彦芝又先后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两级检察院都支持了西城区检察院的决定。
三家检察院均以一条行政规定为依据。这条规定是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年发布的《关于严禁擅自编写、出版、销售学生复习资料的规定》。
1989年4月“北图”决定停止出版《暑假作业》,也是依据此条规定。然而,据薛殿玺回忆,当时杨讷在出版社会议上宣读的该规定“是手写本,并非正式文件”,“出版社并未接到该决定的书面通知”。
记者查阅当年该规定内容,对于“复习资料”的范围,其中包括“中小学生用的各种名目(包括内部或公开发行)的复习资料、辅导资料、习题解答、练习册、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等材料”。至于寒、暑假作业是否属于这个范围,并未标明。
由原北京市教育局退休干部李长禄出具的一份证明材料提到,北京市教育局依据该规定相关精神,“委托北师大二附中侯佐魁等老师编写了……《寒假作业》和《暑假作业》,由书目文献出版社出版,市教育局组织各区县教育局内部发行,保本微利,没有经营问题”。
由此可见,无论当年《暑假作业》得以继续出版是否符合规定,确是北京市教育局、“北图”及书目文献出版社三个单位之间相互协调作出的决策。那么,为何最终却由当时决策的具体执行人胡彦芝一人承担责任呢?
2014年,胡彦芝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访接待室回函告知:“经我院有关部门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胡彦芝的申诉要求是:纠正西城检察院的《撤销案件决定书》及《检察建议》,同时为其平反并赔偿其因《检察建议》被开除公职遭受的损失。
“这么多年的事,总得给个结论吧。”已经年过七旬的胡彦芝还是不死心。
《法制文萃报》深度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