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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高荣誉将立法确立
2015-08-25 06:57:53
 

  湖北日报讯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明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奖章,颁发证书。

  草案明确,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把国家勋章的名称定为“共和国勋章”,是由于“共和国”一词寄托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有利于增强全中国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向心力,能涵盖为国家建立卓越功勋的各类杰出人士。

  “国家在国庆日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草案提出,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名录及其功绩;此外,还将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卓越功绩和先进事迹。

  草案还规定,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的国家最高荣誉。”李适时表示,给外国人授勋,是国家对外交往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巩固和发展与有关国家和人民传统友谊和友好关系的重要媒介之一。

  立法修法亮点

  保障公众实名举报排污的权利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新增加规定,对实名举报排污的公众,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草案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草案要求,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重大贪污受贿可终身监禁

  根据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重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或将受到终身监禁。草案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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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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