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邓方作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8月2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方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盗窃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对被告人邓方作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邓方携带作案工具绳索,骑着盗窃来的自行车在临湘市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女学生陈某独自一人在长安三桥附近的河边路上行走,遂尾随其后,趁其不备,用右手勒住其脖子,迅速将其拖至路边的斜坡按倒在地,用双手将其掐死。在确认陈某已死亡后,将其包内50多元现金偷走,将包丢弃至长安河中,随后对尸体实施猥亵和奸淫。
2014年12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邓方再次携带胶带、美工刀等作案工具,在临湘市城区再次寻找作案目标。在临湘市五中门口发现并尾随下晚自习后回家的谢某至一条偏僻小路时,趁其不备,用右手勒住其脖子,迅速将其拖至旁边的菜地按倒在地,将其掐至昏迷并对其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谢某苏醒过来后极力反抗并大声呼救,邓方再次将其掐至昏迷,并对其实施了两次强奸。邓方在准备逃离现场时,发现谢某尚有气息,再次掐住其颈部直至确认其已死亡后才逃离作案现场。
2013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方将丁某停放在临湘市某广场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将其藏在自己开的理发店中。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邓方用油漆将摩托车由暗红色漆成了蓝色。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方采取勒颈的方式故意杀害两名女学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邓方用暴力手段对谢某实施强奸,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邓方在杀害陈某后对其尸体进行猥亵并奸淫,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被告人邓方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虽然被告人邓方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行为,但不足以据此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