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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办厂领刑罚
2015-08-19 07:16:40
 

  通讯员 郭秀峰 陈伟

  【判决结果】

  日前,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毁林办厂的汤平桂被该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万元。

  【案情回放】

  现年42岁的汤平桂,醴陵市王坊镇人。2013年2月,他准备开办一家鞭炮烟花制造厂,并于同年2月、10月先后与王坊镇杨林村、温泉村村民签订租地协议,从两村村民手中承租部分山岭。随后,汤平桂雇请挖掘机在协议范围内的山岭间施工,建设鞭炮生产厂房和修筑一条通往厂区的水泥路。9月10日,汤平桂租地建厂的行为被当地村民举报。次日,醴陵市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下达了停止非法占用、毁坏林地通知书,并经鉴定,认定他共造成公益林地面积21.74亩被毁坏。2015年5月29日,他主动向醴陵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检察官说法】

  负责对此案提起公诉的检察官陈伟民说,《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汤平桂未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毁坏大量公益林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案发能投案自首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具有从轻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

  在占用土地建设厂房时,一定要事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免厂未办成反而受到刑罚制裁。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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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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