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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种子案背后的故事
2015-08-19 06:56:06
 

  “检察官一个被告人都没有遗漏,也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照顾到了每一个受害农户。法、理、情条理分明,我心服口服。”近日,为一家公司代理销售假种子的韦舒文给天等县都康等乡镇89户假种子案受害人赔付了最后一期经济损失款。

  还完所有债务的韦舒文一身轻松感慨万千,而领到赔偿款的农户们无不喜上眉梢。至此,这起假种子重大案件,经过检察机关的刑事抗拆和民事起诉,最终得到了圆满公正的解决。

  1 罪责难逃 假种大案水落石出

  时间回到2009年,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用本公司自己培育但未取得生产许可资格的水稻种子冒充当时畅销的“优优128”种子进行销售。2010年7月2日至18日,该公司先后调拨假冒的“优优128”种子8570斤给天等县代理商韦舒文代销。

  韦舒文陆续以每斤15元的价格将伪劣种子销售给天等县各乡镇村民共计5899斤,销售金额人民币8万余元。村民种植这种伪劣稻种后发现水稻抽穗不勾头、不结实、甚至不抽穗,遂陆续向天等县农业局反映。

  身为销售代理商的韦舒文看到这一情况也焦急万分,于是向天等县农业局申请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由于农户种植假冒的水稻种子造成失收或减产,经天等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2万余元。2010年底,高科种业公司派员与种植农户进行协商,并向部分种植农户赔偿经济损失累计人民币24.6063万元。

  涉案案值虽然不大,但此案关乎民计民生,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公安厅将此案定性为假种子重大案件,并进行挂牌督办。接案后,当地公安机关紧锣密鼓地展开侦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很快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至此案件似乎已经可以划上句号,可天等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敏锐地感觉到,国家严格管控种子销售,5000多斤假种子能在各种监督和检查下堂而皇之在市场上销售,背后很有可能还隐藏其它问题。

  天等县检察院陆续接到群众举报,称天等县种子管理站站长农科在假种子销售过程中可能涉嫌渎职犯罪。2011年5月,该院对农科展开初查,案情很快水落石出:原来2010年7月7日,时任天等县种子管理站站长的农科按计划到经销户韦舒文处进行秋季种子市场大检查,在对韦舒文销售的“优优128”水稻种子品种外包装标签检查时,其没有对标签检查内容的“生产商是否超范围生产”进行核实,也没有按照方案中规定的重点检查经营证照对韦舒文的经营执照进行检查,导致韦舒文无证经营向农户销售假种子。2012年11月14日,农科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买了单。

  2 量刑畸重 检察机关依法抗拆

  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也很快有了结果。2011年5月26日,天等县公安局将该案侦查终结向天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两次。2012年3月20日,天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收到天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天等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天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判决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但根据天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的材料表明,被告人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苏凤主、苏修进是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就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而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该材料经过法庭质证,控辩双方以及合议庭均认可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但一审法院对这一事实没有认定为自首,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重,应当依法提起抗诉。

  2012年3月30日,天等县检察院依法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2年4月19日,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也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2012年9月28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本院对被告人苏凤主、苏修进应认定为自首的抗诉意见,进而对被告人苏凤主等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的刑事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3 维护权益 再起民事支持起诉

  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程序走到这一步已算功德圆满,可以划上句号了。可是天等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并没有因此沾沾自喜停下脚步。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他们发现:高科种业公司先后累计赔偿了部分受害农户24万余元,但尚有一些受害农户的赔偿要求尚未得到实现;而在高科公司无能力赔偿的情况下,作为销售代理商的韦舒文却分文未赔偿。但出于种种原因,本案所有的受害人中没有一个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天等县检察院决定启动支持起诉程序。

  要想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弄清楚尚未得到赔偿的受害人人数并提取他们购买种子的票据等证据材料。为了争取时间,天等县检察院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借阅了案件卷宗,在厚厚的数册卷宗中一个个地查阅受害人的陈述,一张张地复印受害人的票据,然后分类整理统计已得到赔偿的受害人数量和未得到赔偿的受害人数量。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确定本案民事部分,尚有271户未得到赔偿。

  该院以将受害人名单提供给其所在村屯的干部,由他们逐户向受害人收集身份证明复印件、诉求、联系方式等证据材料,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县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审核,再由该中心跟受害人具体办理支持起诉事宜。2013年上半年尚未得到赔偿的232户受害人陆续以销售代理商韦舒文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韦舒文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鉴于韦舒文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韦舒文自愿根据自己的赔偿能力,按加害方广西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赔偿标准,以乡镇为单位分期分批赔偿受害农户经济损失8.1145万元。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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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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