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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销售员离职 公司索赔359万
2015-08-19 01:36:19
 

  北京晨报讯(记者颜斐)三名员工被派遣到某进出口公司销售岗位后,在一个月内先后提出辞职,且均在递交辞职书当天即离开而未办理工作交接,导致公司销售单证丢失,造成经济损失359万余元。为此,该进出口公司将三人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二审维持原裁定。

  据原告起诉称,李某、刘某和杨某三人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原告处工作的员工,均为销售岗。2014年四、五月间,三人分别陆续向某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辞职,均未与原告进行任何工作交接,在递交辞职书当天即离开原告公司。

  事后,原告发现李某、刘某自入职以来,怠于履行自身职责,未对自己负责的多笔合同款进行催收,导致正常销售服务的多笔合同款仍处于未清状态。杨某作为销售经理,也未对本部门员工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监督。三被告未进行任何工作交接,大量用于催款的销售单证无故丢失,造成原告多达1700余万元合同款无法向客户正常收取。经原告数月的弥补,至今仍有359万余元合同款无法收回。此外,三被告离职后共同去了原告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并且李某仍在使用属于原告商业秘密的电子模板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三被告恶意串通,存在故意侵权的情形。

  原告认为,三被告严重失职,故意拖延收取合同款,离职时违反合同及法律的规定未进行工作交接,并且将大量单证丢失,窃取并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并相继到竞争对手处工作,对原告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遂向三被告索赔共计359万余元。

  三被告则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均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三河市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作为劳动者的三被告辞职而引发的争议,其实质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范畴,而不宜作为普通的侵权责任纠纷予以处理。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起诉请求的事项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依据相关法律,法院不能直接受理。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后市三中院维持了原裁定。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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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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