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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武汉市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
2015-08-18 15:55:51
 

  湖北日报讯近日,武汉市委、市政府为该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再上“紧箍咒”,出台《武汉市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规定》。《规定》明确了市、区党委、政府及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等32个部门的环保职能,并就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该《规定》为何出台,各部门职责怎么明确等繁杂的问题,昨日,武汉市环保局一一解读。

  武汉市环保局介绍,3月18日,省委常委、武汉市委书记阮成发在调研武汉市环保工作时提出的,要把环境保护责任“分解给大家,把大家都发动起来,形成合力”。当前,武汉正处于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关键时期,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对武汉加快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市经认真梳理和研究出台该《规定》。

  该局介绍,《规定》十分重要和必要。目前,武汉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散布于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不够明晰,不利于工作落实。近年来,在武汉市委的领导下,在市、区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武汉市环境质量虽然有一定改善,但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巨大的压力,而破解当前形势的关键就是各方积极认真地履行法定责任。

  当下,部分区政府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或者将环境保护理解为部门责任,或者将环境保护单一理解为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规定》将进一步促进区级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其次,环境问题一般以其产生的原因、而非以环境问题的后果划分监管职责。例如,很多环境问题是因违法建设、落后产能、规划不合理、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收集治理设施不健全等原因产生,治本之策是由有关部门先期提前介入,后期依法查处,加强规划管理和建设。通过明确职责可达成各方依法履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新局面,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统一监管。

  该《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法》、《城乡规划法》、《水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等40余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借鉴甘肃、湖南、陕西、河南等外地在规范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并认真梳理武汉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三定”方案,环保局草拟了《职责规定(送审稿)》。在征求13个区人民政府、4个功能区管委会、市检察院、市法院及31个市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后,经认真研究,对其中的绝大部分意见予以采纳。《职责规定》共15条,包括适用范围、党委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保障措施落实等4个方面。

  适用范围明确为“本市各级党委、政府(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不包括对企业责任的确定和公众环境保护权利的认定。“党政同责”,“党政”指的是市、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同责”指的是无论是党委还是政府部门,在环境保护管理或者监管方面都有责任,可概括为“党政同责、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齐抓共管”。《职责规定》对武汉市各级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作出了规定,主要是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政策、加大投入、加强应急、目标考核和责任管理等。

  《规定》界定了政府与部门的职责。《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另外,大量的单项法律、法规及规章也对政府和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作出了相关规定,如《城乡规划法》、《水法》等。《规定》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对32个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进行了归纳和整理。

  《职责规定》规定了相应的奖惩保障措施,对维护环境不力的,不仅要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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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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