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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2015-08-14 07:14:51
 

  通讯员 田淼 侯珊艳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8月12日,省政协就“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举行双周协商会议,多名省政协委员围绕主题与省直有关部门“面对面”协商,以期更好地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资金筹措如何解压

  2007年以来,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在完善制度体系、强化工作措施、扩大保障规模、提高待遇水平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仍存在保障资金筹资乏力、资金补偿不到位、资金分担比例不合理等问题。

  省政协委员史铁尔指出,不少经济欠发达市州为“筑巢引凤”,政府不得不低价让地及违心减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长此以往形成很大的资金缺口。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要将所征土地10%征地补偿费作为集体补助,提取计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但征地补偿费的“存提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经济收益,村集体领导班子对此缺乏积极性。

  “县市区政府带头,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位的同时将相应比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省政协委员袁海平认为,一些县市区拖欠保障费的问题比较严峻,甚至采取“未保先征”或“先征后保”的方式,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他建议,严格社会保障费征缴审核程序,切实做到“先保后征”,杜绝发生新的欠费,并在全省组织开展专项清欠行动,依法向用地单位追缴所欠费用。

  “政府应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减轻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的资金压力。”省政协委员周江林建议拓宽沉淀结余资金理财渠道,通过低风险金融产品加大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增值能力,弥补和缓解当期资金不足问题。省政协委员刘凤全则建议,采用政府、集体、个人三方比例大致为50%、30%、20%的出资方式,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

  参保对象如何科学认定

  委员们调研发现,基于地区差异,各地保障对象认定办法不尽一致。同一名被征地农民,在不同地区结果不同。未被纳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意见较大,不配合工作,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保障对象与范围的确定,原则上要覆盖所有失地农民,同时对那些不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对象予以明确。”省政协委员陈慈英在会议上推介武冈市工作经验,“武冈市实事求是确定保障范围、实行‘双审双示’制度核定保障范围的举措得到被征地农民的拥护。”

  “对我省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大湘西地区要进行政策倾斜,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降低门槛,低进低出,使他们能够切实得到保障。”史铁尔委员提出。袁海平委员建议,由省里出台一个指导性的意见,对办理程序、公示公开、便民利民等方面要提出明确要求,增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出台鼓励政策,对积极解决老失地农民和基准日后满16周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县市区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委员们还就补偿标准的公平问题进行了协商。一方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剪刀差”越拉越大,被征地农民参保门槛“水涨船高”;另一方面,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项目用地社保费标准偏低直接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切身利益。

  对此,袁海平委员建议,适当提高我省征地补偿标准,维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参保缴费能力水平。甘跃华委员提出,征地补偿标准要按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进行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标准是否科学,应该以满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为尺子。”周江林委员建议,深入细致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引导被征地农民从实际出发,根据个人情况理性选择养老保险类型。

  毛学雄委员建议,将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公益性事业项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标准提高,与其他项目征收社会保障费的标准保持一致。周江林委员也认为:“高速公路与铁路建设项目是拉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造福老百姓的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好事,但基础建设重点工程不能与民争利,更不能损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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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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