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昨天上午9时,上海二中院对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宗南挪用公款1.95亿余元、受贿269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财产100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异常低价买入复星两套别墅
1955年出生的王宗南曾担任原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友谊集团)、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以下简称联华超市)。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宗南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期间,于2001年至2006年间,伙同联华超市原总经理良威、董事张增勇、财务总监徐苓苓、人事总监道书荣(均已被判刑),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先后十余次共同挪用联华超市及下属单位公款共计1.95亿余元。这些钱款主要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注册、验资、受让股权、参与房地产投资等经营活动,并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其中,王宗南获取非法收益计120万余元。
在友谊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合作成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后,王宗南还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谋取利益。
2003年,王宗南向复星集团董事长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购买复星集团下属房产公司开发的别墅,郭某同意。同年1月至9月间,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总价208万余元的低价购得松江区涞亭南路两套别墅。经估价,这两套别墅2003年的市场价与王宗南父母购房实际价差合计269万余元。此后,上述两套房产分别于2010年、2013年转售他人,销售得款共计1480万元。
法院认定挪用公款情节严重
去年12月12日,上海二中院公开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王宗南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69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亿余元,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宗南及辩护人在庭审中辩称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包括:王宗南对部分挪用公款的事实其实不知情;挪用公款行为并非出自个人决定,而是由核心管理层开会后决定;立鼎公司实质上是联华的子公司; 良威给予的26.13万元以及被告人报销的医疗费93.87万元,与挪用公款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等等。
同时,王宗南及辩护人认为,被指控的受贿罪具有从轻情节。因为王宗南父母买房的钱款、房产证的登记姓名、实际居住等与被告人没有关系。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定,王宗南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5亿余元,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69万余元。相关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且挪用公款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两罪并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 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款269万余元及受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