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司机赵某驾车撞上一辆摩的后逃逸,被抓获后他先行向伤者支付了125万元赔偿金,后获刑8个月。出狱后,赵某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商业险理赔金62.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该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记者昨日获悉,一中院二审对该案进行改判,指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一栏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最终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下的赔偿12万元。
奔驰司机肇事后逃逸
2014年6月28日晚8时左右,赵某驾驶奔驰车行至昌平区神牛路附近时,迎面撞上一辆无牌照的黑摩的,摩的翻倒在地,严重损毁,摩的司机王某以及车上乘客杨某身受重伤。而事发后,赵某并没有拨打报警电话也没有实施救助,而是驾车逃逸。两名伤者被送医后虽然保住性命,但伤势严重。事后经鉴定,摩的司机王某已构成重伤二级,乘客杨某则因重创造成高位截瘫,已构成一级伤残。
事发一个月后,赵某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赵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两名伤者不承担责任。而因为事故造成两名伤者重伤,且赵某存在逃逸情节,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赵某同两位伤者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向对方支付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125万元,并取得伤者谅解,而赵某也因此被从轻判决,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起诉保险公司一审胜诉
今年3月,赵某刑满释放后,一纸诉状将奔驰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赵某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和三者险赔款共计62.2万元。但这一要求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方面认为,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赵某存在逃逸行为,而逃逸行为属于商业险下的免责事由,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负责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明确向其说明免责条款的义务,并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2万元。
二审改判认定逃逸免赔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上午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保险公司方面指出,两名伤者已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因此赵先生不该再次提出理赔。此外,赵先生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且未及时向公司报案,属于公司商业险项下的免责事由,因此公司仅同意支付交强险下的11万死亡伤残赔偿。
赵某本人没有出庭,其代理人则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明示所谓的“免责条款”。对此保险公司方面表示,“保险单下方有红色字体告知,还有注意加黑的字体。”
一中院审理后对此案当庭宣判,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一栏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尽到提醒义务。最终,一中院终审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下的赔偿12万元。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