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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证明”背后的歧视和权力任性
2015-08-11 07:14:30
 

  丁建庭

  “老百姓买房也要无犯罪前科,难道有犯罪前科的就不可以买房吗?”云南盐津县普洱派出所民警的公开吐槽,在网络上获得舆论一边倒的支持和点赞。这并非个案,本埠媒体日前就盘点了泛滥的“无罪证明”,不仅出国签证、就业应聘、商业合作需要,甚至连买房、去寺庙清修都要用着它。这一纸证明带给公众的不仅是烦扰,还有被权力摆布的委屈。

  “无罪证明”应该主要适用于服兵役、入党、招录公务员等政审,以及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特定职业人员。在这些特定情况下,公民被要求开具“无罪证明”,也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现在的情况却是,各类权力主体人为设定“无罪证明”的需求,俨然已经成了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这里的权力主体,不单是一些政府部门,还包括各种各样处于强势地位的机构,比如用人单位、中介组织、金融服务部门等。在我看来,后者的影响更为严重,因为简政放权针对的就是政府部门,清单管理模式使得政府部门不敢再人为设定门槛,而且社会监督相对来说也比较有效。而那些体制外的社会机构,之所以敢于任意提条件,一是因为外在监督约束力量有限,二是因为处于某种强势地位。对于公众来说,在一个极其不对等的格局中,有时不得不接受权力主体提出的“无理要求”。所以,一个“清白”之人有时要开具“无罪证明”,有的甚至还要被用人单位采集指纹。

  泛滥的“无罪证明”存在两个明显的不合理之处。一是暗含社会歧视。各类权力主体要求“无罪证明”的背后,恰是对“有犯罪记录者”的排斥。难道一朝走错了路,就要终生得不到翻身?甚至连买房、去寺庙清修、平等择业的权利都被剥夺了?这显然有违国家的政策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说,“有犯罪记录者”更需要公平对待,更需要社会的包容,否则很可能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二是体现权力任性。根据《刑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换句话说,“有犯罪记录者”有告知的义务,而“没有犯罪记录者”却没有自证的义务。然而,各类权力主体不仅要求“无罪证明”,还要求公民去自证。按照法定程序,“用证单位”需要先向公安机关发函,后由公安机关开具“无罪证明”。但现实却是“用人单位”只提要求,却把麻烦全部抛给个人。权力何其任性,可谓一览无余。

  对于各类权力主体来说,要求提供“无罪证明”一定程度上确实可以规避安全风险,但一些“于法无据”的需求,则给公众和公安机关增添了太多的负担。现在,不少公安机关要疲于应对各式各样的“无罪证明”需求,即便是“法外事由”,也不得不出具,因为既不想继续折腾老百姓,也不想招致“不作为”的误解。此前就有一个案例,安徽一女孩办理教师资格证,竟被要求提供“无罪证明”,当地派出所又要求她让教育部门先开具“需要无罪证明的证明”。就是这样一个正当要求,却将该派出所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而当地教育部门却继续将“无罪证明”要求到底。可以说,权力任性也有社会纵容的结果。倘若对各类不合理的证明需求,监管部门能够站出来予以驳斥,媒体能够像今天这般猛烈批判,一些权力主体断不会如此肆意妄为,公众也不会忍受如此多的委屈。

  “无罪证明”显然已经跟不上社会迈进的脚步。在更加强调社会平等和公民权利的今天,公民既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也没有“自证无罪”的义务。该淘汰的,就淘汰吧!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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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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