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琼珂 通讯员 王治国 张佳威)2014年,项目工程师诸军(化名)被公司以“结构调整,岗位撤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是他旧事重提,要求公司赔偿自己在沙特“出差”800天的餐费津贴、特别津贴及解除劳动合同金等共计39.4万元。公司却说,诸军留在沙特800天,另有隐情。近日,浦东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诸军的部分诉讼请求。
诸军在上海浦东一家电子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公司在沙特的轻轨项目,每年需要为期1个月载客运行。2011年10月17日,公司安排诸军前往沙特从事服务保障工作。按计划,他出差30天。
然而回国那天,当同事们登机时,诸军却未出现。原来,2011年10月27日,他在居所被沙特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带回警局,被留置并接受讯问。直至第三天被扣押护照后,才被允许离开。由于护照被扣,诸军无法按原计划回国,一直滞留沙特。到2013年12月24日,他才得以回国。
诸军说,在此期间他听候公司调遣,圆满完成指派的工作。由于沙特工作环境艰苦,公司对出差人员给予餐费津贴和特别津贴。根据标准计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自己支付近40万元。
公司承认诸军在沙特滞留800天,但除前30天外,诸军被沙特警方限制离境期间不属于出差。
承办法官认为,这起纠纷的争议焦点在:原告滞留沙特800天,是否属于被告安排的出差?
原告说,自己在沙特滞留期间一直为被告工作,并提供同事及客户方出具的证明等予以佐证,被告也认可原告在此期间提供过部分劳动。此外,被告因原告在沙特滞留期间提供部分劳动,而可以减少相关人员在沙特的出差,故法院认为被告应酌情支付相应津贴。参照其他在沙特出差员工的津贴发放标准,法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出差餐费津贴及沙特特别津贴共计4万元。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2.88万元的请求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由于原告在沙特期间曾向公司借款2.15万余元,原告同意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予以扣除,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诸军支付4.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