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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认真履职尽责 严格校车监管
2015-08-07 15:32:56
 

  湖北日报讯 图为:沙洋县建平校车公司随车照管员为每位乘车孩子系好安全带

  《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通过正式公布施行后,全省公安交管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履职尽责,全面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一、认真组织执行《办法》的教育宣传工作

  《办法》是我省贯彻实施国务院第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配套法规,不仅细化了国务院令的相关规定,还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规定了具体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校车安全管理、确保校车通行安全奠定了法律基础,也为公安交管部门校车安全管理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省公安交通管理局高度重视《办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内,组织全省交警认真学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以及《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校 车 标 识》(GB24315-2009)及第1号修改单、《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GAT1005T2012)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让广大交警深刻理解条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对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中小学校,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校车安全管理人员,上门走访开展宣传活动,提高校车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对外,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动校车安全管理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家庭,营造全社会关心学生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履行公安交管部门校车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严格校车注册登记。在校车登记注册时做到“三个必查”。即:必查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行驶记录功能,应急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必查车身外观标识,照管人员座椅和汽车安全带;必查校车设置的幼儿、小学生、中小学生座位数,严把新注册校车的安全源头关。

  二是严格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严格审核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和安全驾驶资历。对驾驶人不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经历、最近3年内有记满12分记录,以及发生过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饮酒和醉酒后驾驶的,一律禁止驾驶学生接送车辆。同时,每个新学期开学前,公安交管部门要对辖区所有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面对面教育,逐一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是严格校车安全检验。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通过全省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重点监管车检机构对校车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的检验。

  特别是依据《办法》关于非专用校车过渡期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的规定,广泛通知已取得校车标牌但使用非专用校车接送小学生及幼儿的校车服务提供者,提前做好准备,及时购买更新专用校车,以尽早适应政策法规变化。

  四是严格严查校车违法行为。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交警护学岗制度,科学调整部署勤务,加强上下学高峰时段校园周边道路、校车通行沿线交通秩序的管理,指挥疏导其他车辆履行避让校车义务。严格依法查处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驾驶校车超速、超员,校车不按照经审核的线路行驶、不按照规定的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等交通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取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车辆搭载学生上下学的现象,最大限度地确保校车安全通行。

  三、强化校车隐患排查整治联勤联动

  每年春秋两季学校开学季,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将联合有关部门,按照“不漏一校、不漏一车、不漏一人”的标准,开展排查治理校车、接送学生车辆专项行动工作。同时,加强校车行驶路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检查,发现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标志、标线缺失、损毁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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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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