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今日指出,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在谈及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时,杜万华指出,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
他表示,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