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讯福建省长苏树林日前主持召开第4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保护区共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在实验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及建设会所、疗养院、户外广告、指示牌等与保护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其他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办法》要求,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以下7类行为: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电鱼、毒鱼、炸鱼及其他破坏、妨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的活动;擅自采脂和采种,箍树、采挖树兜及其他破坏、妨碍野生植物资源的活动;取土、爆破、修建坟墓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活动;毁损保护区监测、科研、宣传及其他设施设备;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及生产便道;除防治森林病虫害外,擅自使用除草剂等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农药等。
《办法》还对违反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在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开矿、采石、取土、烧荒、开垦等活动的,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除依法防治森林病虫害外,在保护区内擅自使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动植物的生长造成严重破坏的农药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