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林侃)记者从省自贸办获悉,文化部日前发布相关通知,允许在粤津闽3个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本省(直辖市)提供服务;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根据通知,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以及消防、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娱乐场所的,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据悉,相关政策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