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于2011年6月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建设用地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当月签订且未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企业于2013年6月取得A地块的土地使用证,并自2013年7月起开始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机关针对企业该行为,按规定补缴了自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案中,企业于2011年6月通过招标方式取得了建设用地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当月签订但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因此,企业应自合同签订的次月(2011年7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非取得土地证的次月(2013年7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针对该情况,税务机关对企业按规定补缴了自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陈怡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