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张茜、通讯员刘明亮、李明鹏)昨日从省审计厅获悉,经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联合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3年9月,我省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503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其中厅级干部6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5人,对全省党员干部的教育警示作用初步显现。但对领导干部应负责任的类型如何界定、问责方式如何适用、问责程序如何规范等相关事项还需要细化。
22条实施细则要求,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在界定审计对象责任的同时界定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参照中纪委、中组部等七部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细化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种责任界定的情形。
实施细则提出,确定经济责任问责方式,充分考虑所涉问题的性质、金额大小、影响后果和整改情况。其中,对违纪违规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资金,按照其所占项目资金额的比例,分属情节较轻和情节较重的范畴;对履职中出现不规范和违纪违规问题的,按照是否造成损失和损失能否挽回,分属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范畴;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按照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特别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三种情况分属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范畴。
省审计厅表示,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骗取社会保障等财政专项资金或物资,以及干扰、阻碍审计执法、问责调查的问题,一律纳入情节严重的范畴。同时,将审计整改情况也纳入了适用问责方式需考虑的情形,以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