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东执字第211、212、213、214、215、216、131、132、133号]、东方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2、3、4、5、6、7、8、9号]、东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东执字第211、212、213、214、215、216、131、132、133号]及《土地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注销权利人为林辉宜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东方国用(2009)第398号),该宗地位于八所镇解放东路南侧,土地面积为12668.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关权利人如有异议,公告期限内请将相关书面材料送至我局地籍岗,公告期满后,此证将办理注销登记。
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