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褚觉美
读者提问 市民谭小姐反映:4月,我收到一家企业的录取通知书,要求我5月8日去公司报到。我当即表示同意,并辞掉原来的工作。但报到前一天,我接到公司电话,说报到时间推迟。几天后,我又接到电话,称公司内部有人事调动,要我继续等通知,至今仍无音讯。我给公司人事部门打电话了解原因,对方不接。我想问的是: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却不履行,需要承担责任吗?我可不可以要求赔偿?
记者调查 谭小姐收到的录取通知书,准确地讲,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聘用意向要约,但并非正式合同。不过,对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录取通知书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承诺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谭小姐可以主张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主要的经济损失,一般为被录用者自原单位离职后的应得工资收入损失、应得经济补偿等;其他损失,一般为劳动合同磋商过程中发生的邮寄费、交通费、体检费等费用;机会损失,一般为被录用者因此而放弃其他的就业机会。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市民政务通》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