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锦军)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通知精神,7月10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落实停止销售和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措施,配合做好产品召回工作。
酮康唑口服制剂是咪唑类抗真菌药,在我国上市的有片剂和胶囊剂,对皮真菌、酵母菌、双相真菌有抑菌和杀菌作用。生产企业主要在江苏、湖北、浙江、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再评价,认为酮康唑口服制剂存在严重肝毒性不良反应,使用风险大于效益,决定停止酮康唑口服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药品批准文号。已上市销售的酮康唑口服制剂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工作于7月30日前全部完成,召回产品在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