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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 将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2015-07-08 11:23:17
 

  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通知》要求,员工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年。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处置主要通过二级市场出售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处置的主要途径是股权转让。此外,《通知》在资质和持股比例方面放宽了保险资管公司及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条件。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应坚持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原则。要求保险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程序,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利益输送、操纵业绩。同时,要求保险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以信息披露促进自律、加强监管。二是坚持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三是坚持严格监督,防范风险原则。

  对于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条件,《通知》要求,保险机构需满足相关条件,包括连续经营3年以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最近1年公司盈利,公司治理结构健全,上年末以来分类监管评价为B类或以上,近2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可以不受上述连续经营年数和盈利要求的限制。

  《通知》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要素作了具体规定。参加对象主要为保险机构正式在岗且工作满2年的员工,独立董事、员工监事以外的监事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同时对保险集团公司员工参加持股计划作了相应规定。

  在认购价格方面,除股东自愿赠与、转让或保险机构根据《公司法》回购本公司股份奖励员工外,股权来源于其他渠道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认购价格。在持股期限上,员工持股期限要求不得低于3年,保险机构实现上市的,自上市之日起,员工所持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或出售。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处置主要通过二级市场出售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处置的主要途径是股权转让。(李超)


编辑:小微

来源 | 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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